2012年1月7日星期六

《联合国难民公约》



《联合国难民公约》中有关“难民”的定义:

什么叫难民?

因政治,宗教,军事或其他原因遭受迫害,不论是单个或是大批逃离的人,都被定义为难民。虽然难民的定义随时间和各时期有所不同,但难民的处境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由此达成共识。根据1951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以下简称难民公约),难民的定义为: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虽然“难民“一词在难民公约中的定义被诸如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采用, 但该词在日常用语中却经常被误用。例如在媒体中,“难民”经常与“出于经济原因的移民”(“经济移民”)和在本国离家者混淆使用。

根据难民公约第一条 A(2)款,迫害原因须基于以下五种: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基于其他原因的迫害不在难民定义之内。

种族 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民族群体和同裔的社会群体。

宗教 也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有共同传统,信仰及宗教活动的人。

国籍 包括个人的公民身份。对种族及某一文化群体的迫害也被视为于是基于国籍的迫害。

某一社会群体 指具有相似背景,习俗或社会地位的人。对某一社会群体的迫害通常与对以上四种迫害交错在一起。这一范畴同样适用于有资产者家庭,土地所有者,同性恋者,企业家及前军人,军官。

政治见解 指不为政府允许的意见,包括对政府方针政策的批评。包括被强加于个人的见解(如政府认为某人具有某种见解)即使事实上该人不具有该见解。个人在逃离本国后才承认的具有的政治见解。如果被证明会因该见解回到本国后会遭到政治迫害,同样可确认该人难民身份。

寻求庇护者,即在另一国寻求难民身份者,通常需个人提供因正当理畏惧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之外,并需要庇护国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其难民身份。但是,当大批寻求庇护者移入,庇护国不可能对其难民身份逐一审核时,特别是在寻求庇护者因相似原因而逃离本国的情况下,通常会确定该群体的难民身份,此时该群体中每个寻求庇护者都可获得难民身份,除非事实显示相反。

虽然国际法认可庇护权,但不强迫国家提供避难。当面临大规模突然的人口移入,国家庇护系统不能正常起作用,国家对移入人口提供“暂时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口会被迅速移到安全的国家,但并不保证可以提供永久庇护。这种“暂时保护”在一定情况下对庇护寻求者和政府都有益处,但其只起辅助作用,并不替代难民公约提供的更广阔范围内的保护手段。

保护和帮助难民的组织通常提供三种长久性解决之道。

自愿遣返回国:当难民的生命几自由不再受到威胁时,可遣返难民回到本国。
溶入当地:如庇护国允许,难民可溶入该国。
在第三国重新安居:当遣返回本国有危险且原庇护国不允许难民溶入该国时,难民在第三国重新安居。

世界上多数难民希望对其困境有一长久解决之道。虽然多数难民被允许在邻国暂时避难,但他们却无法使自己的地位合法化。他们自由行动的权利和工作的权利往往受到高度的限制。受教育或娱乐机会及其缺乏或根本没有。难民还常常受到来自当地安全部门或本国的攻击。

还有一特殊群体,即有些人本可以逃离本国避难却滞留在本国,这些人被称为在本国离家者。截止到2000年底,世界上大约有11,500,000人由于种种原因逃离其本国避难。约2,000,000-2,500,000在本国离家者的人出于类似原因逃离原住处。当今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争端是国家内部政治集团多种族之间的冲突而非国与国之间的战争,鉴于此,在国内卷入冲突和被迫离开本国的人数能增加。

不得强制难民回国是国际难民法中最基本的规则,这一原则出自《联合国难民公约》第33条。该条款规定,当难民的生命安全及其自由由于其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政治见解受到威胁时,不得以任何方式遣返难民回国。

有些国家当寻求庇护者入境时,庇护过程中或等待遣返回国过程中对其进行拘留。寻求庇护者在逃离本国之前受到监禁或严刑,他们的身心已受到严重摧残。鉴于此,难民公约第31条规定,如果难民直接来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从其情况被政府掌握的地方逃到某国时,该国不应以非法入境处罚该人。因此,寻求庇护者不应以伪造身份证明或销毁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而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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